为规范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防止灾后重建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近日,绵阳市制定下发了《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灾后重建中不能满足招投标和比选时间要求且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发包。应急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在政策界定的范围内,且只能由市政府统一认定。应急工程发包必须在经审定具备工程项目特点要求的候选承包商中,按照三比一的比例随机确定。应急工程合同造价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确定。
《暂行办法》明确,在签订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10日内,应将项目招标或发包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市招监办,同时上报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并通过指定网络向社会公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永久性标识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名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要求,发改、经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审计和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加强灾后重建工程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办理。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暂行办法》强调,行政监察机关(招监办)要对灾后重建工程实行全程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谋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