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关于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监察局  市安监局(市安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结案工作,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98-I号令)的有关精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安办)就做好我市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按照规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90日内。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调查终结后,根据事故原因组、事故管理责任组和事故行政责任审定小组对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等意见,经讨论审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成员签名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在事故调查组形成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后,由市监察局负责,组成由市安监局(安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行政责任审定小组,对行政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审定。审定会议由市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形成《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审定专题会议纪要》,由市监察局代章并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结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与《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审定专题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市政府。不涉及市管干

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市安委会上进行通报。涉及到市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立案请示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处理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政府领导审签、审定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形成重大安全事故结案通知并下发事故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有关区、市、县监察局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行政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关于跨省、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跨省、市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五、关于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246号《关于做好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川办函(2005246号《关于做好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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