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内容

一、加强宣传。把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纳入大宣教格局,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传输等信息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相关单位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安全意识,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主动出击、密切配合安监、交通、环保、食品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重大节日、安全生产月等例性检查外,还不定期的组织对企业排污、食品卫生、矿山、交通、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消防、中小学、景区景点等重要领域进行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重大事故24小时内;特大事故6小时内)立即逐级报告,监察部门将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备案,对执行不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引起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按照省政府179号令《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监察机关立即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90日内)调查终结并提交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由市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负责组成由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行政责任审定小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审定,形成《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审定专题会议纪要》,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领导审签、审定后,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有关区、市、县监察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落实行政处理决定。

                             执法室

                         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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