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
如何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点意见
(2005年3月18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准确认定党员参加赌博案件的违纪情节,正确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经研究并结合近年来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的实践,现对《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何把握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中,要注意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赌博和娱乐活动、赌博行为和赌博犯罪的界限。性质难以把握时,纪物机关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对党员参加赌博赌资巨大、多次在工作时间赌博以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以“情节严重”按照《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组通字[2004]43号)的精神,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四、党员参加赌博,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据中央纪委审理室《审理参考》第35、3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