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绵阳市纪委文件
绵纪发〔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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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纪委
关于印发《关于内部公开审理案件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纪委、监察局:
现将《关于内部公开审理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
2006年3月2日
主题词:内部公开审理 实施意见 通知
报:省纪委、监察厅
中共绵阳市纪委 2006年3月2日印
(共印20份)
中共绵阳市纪委
绵阳市监察局
关于内部公开审理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保障被处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案件范围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已判刑和其他不宜内部公开审理的案件之外的案件。
第二条 组织形式
(一)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纪检监察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审理组,成员最好为单数。
(二)由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组成调查组。
第三条 准备工作
(一)审理组按照“二十四”字要求,认真审理案件,将有关条规理解正确、证据之间的关系弄清楚,经室务会讨论后形成审理报告初稿,拟定辩论要点和应对方案。
(二)将辩论要点告知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确定调查组人员,要求他们将有关条规理解正确、证据之间的关系弄清楚、在一周内将陈述意见(三份)送交审理组。
(三)审理组确定记录人、旁听人(一般为本机关和本系统的人员)和翻译人(根据案件需要确定)。
(四)审理组提前3日将陈述意见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告知被审理人及其辩护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提前1日确认辩护人的资格(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中共党员或公务员一名)。
(五)被审理人提前1日将申辩意见(两份)送交审理组。
(六)审理组提前1日将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具体实施
(一)主审人宣布案由,审理组、调查组、记录人、被审理人、辩护人、旁听人等人员名单,以及审理纪律(如:不准任何人有喧哗、吵闹、暴力等扰乱审理程序的行为、不准双方同时交叉发言、未经主审人许可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发言提问、不准抽烟随地吐痰等)。否则,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主审人查明被审理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受过处分、“两指”或“两规”和暂扣钱物等情况,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不准出伪证、干扰、破坏审理秩序,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等)。
查明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如:必须依纪依法进行辩护,不能查阅本案证据材料,不准歪曲事实胡搅蛮缠,不准违反有关保密纪律等)。
(三)主审人宣布调查阶段开始。先由调查组宣读陈述意见,并出示有关证据(必须本着保护证人的原则),再由被审理人和其辩护人陈述申辩意见。
(四)在案情清楚后,宣布辨论阶段开始。由主审人根据本案争论的焦点,引导双方进行重点辩论,告知双方不能意气用事,不能纠缠枝节问题,每次辩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五)在调查和辩论中,如果发现影响继续审理的情况,在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由主审人宣布中止公开审理。
(六)在基本事实辩论清楚后,主审人宣布依次由调查组、被审理人根据当天辩论的结果,对本案的事实、情节、证据、定性等作简明扼要的总结性陈述。
(七)由记录人将现场笔录交给被审理人、辩护人、调查组、审理组等人员当场签字。在条件成熟和有必要时,进行全过程摄像、刻成光盘存入档案。
(八)审理组根据公开审理的情况修改审理报告,提交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并按有关程序做完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意见由中共绵阳市纪委、绵阳市监察局解释。
第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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