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监察局
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
绵监〔2006〕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行政监察工作,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由审理法规室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条 对因变更区市县监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审理法规室主审人和区市县监察局调查该案的主办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对因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被告的,由审理法规室主审人和调查该案的主办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四第 在案件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拟作出暂予扣留涉嫌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财物时,调查该案的主办人应将有关证据送交审理法规室集体讨论后,再提交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在结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经审理法规室集体讨论并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才能作出。
第六条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由诉讼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好应诉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经审理法规室集体讨论,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的案件,由诉讼代理人协助做好起诉人或被上诉人的思想工作;对判决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案件,由本局或区市县监察局审理法规室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事宜。若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不服判决需上诉的,由诉讼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时起草上诉状并继续做好二审的所有工作。
第八条 在复议或诉讼程序结束后,由局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应诉的水平;对被撤销或变更的案件,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意见由绵阳市监察局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