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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纪检监察干部“六自觉六严禁”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21-10-27 14:48 来源: 涪城区纪委监委 作者:涪城区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精神,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体现严管与厚爱,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现结合实际,制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如下。

一、始终做到“六个自觉”

(一)自觉增强“两个维护”的坚定性。继承纪检监察干部对党绝对忠诚的光荣传统,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终身课题常抓不懈,自觉而具体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涵养当战士做卫士的斗争精神。坚持原则、立场坚定,不怕吃苦受累,服从组织调配,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一线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担当、磨炼斗争意志,在歪风邪气问题上敢于亮剑、经受斗争考验,坚决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人和事作斗争。

(三)自觉执行请示报告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纪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后层报领导批准。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接受审查调查、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个人婚姻变化、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个人事项,以及工作日、节假日离开绵阳等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四)自觉提升高素质专业化履职本领。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学习变成硬任务,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本领,积极参加全员务实培训,善当师傅、甘当徒弟,着力增强党性修养、个人修为,培养信息化时代下纪法双施双守的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努力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五)自觉凝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力量。牢固树立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一盘棋”思想,班子成员发挥“头雁”作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发挥“中坚”作用,自觉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补台不拆台、补位不缺位,自觉投入“纪检监察干部之家”建设,促进人员融合、工作磨合,努力形成全区上下思想同心、行动同步、目标同向的良好局面。

(六)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要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树牢执纪执法为民的政治立场,坚持不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执纪上实事求是,在本职工作上专业敬业,在社会交往上守住底线。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始终保持谦抑品格,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二、坚决做到“六个严禁”

(一)严禁自由散漫、自以为是。不准在网络空间以及任何场合发表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相违背的言论、图片、视频,散布任何政治谣言、内部消息、小道消息。不准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准违规办理、私存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国(边)境。不准违背组织原则、工作规则擅自对外表态、答复或自行其是。

(二)严禁任性用权。严禁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性执纪执法、任性问责处置。不准越权交办、批办、催办问题线索和案件,严禁私存、暂存、篡改、丢弃、销毁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材料。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违反办案安全管理规定、以违纪违法方式收集固定证据、违规处置涉案财物。不准违规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三)严禁违规接受请托办事。不准以请托、斡旋、引荐等方式,帮助他人沟通、说情。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影响力,帮忙瞒案抹案、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违规插手、干预经济活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事项。不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旗号办私事,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谋取私利。

(四)严禁打听、泄露、传播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不准违规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在公开场合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复制、留存涉密文件,将存储有涉密文件的移动介质插入非涉密设备,在互联网、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及有关非涉密载体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文件。

(五)严禁作风不严不实。不准在监督执纪中欺上瞒下、消极应付、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准在工作中当甩手掌柜、推诿扯皮、慵懒无为、失职失责,在沟通协调中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随意向基层发号施令,向基层转嫁责任,不要求基层突击报送、重复报送、多头报送材料(报表),增加基层负担。不准违反会风会纪,擅自接打电话、浏览手机。

(六)严禁对干部队伍不抓不管。不准对落实纪检监察系统内“两个责任”不重视,不关心、不了解所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抽(借)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不准对所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态度漠然、放任不管。

三、务必从严自我监督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认真落实上述行为规范,对违反者将依据行为性质和影响,从严责任追究,记入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

(一)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取消本人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视情况给予组织调整等处理,取消该干部所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区纪委常委会议上作检查。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区委巡察办(组)干部、抽调借用期间的有关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