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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严查!

发布日期:2024-03-06 09:15 来源: 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盐亭县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代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消除因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巩固发展良好的政治生态,近日,中共盐亭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印发《盐亭县查处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要点如下。

一、什么是恶意举报?

行为人基于自身好恶,为满足个人诉求,在无客观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以违法违规的手段、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实的内容或不存在的问题的行为。

二、什么是诬告陷害?

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或搜集加工未经证实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虚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以寄送举报材料、网络发帖、张贴字报等方式,向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等机关和部门进行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行为。

三、处理方式

经调查认定确属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等机关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二)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情节轻微的,由调查部门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责成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其批评教育、正面引导,促进息访息诉。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及时依规依法处理。

(三)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涉及民事侵权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黑名单”制度

对经认定有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被纳入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人“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除依规依纪依法对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处分处理外,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恶意举报或对诬告陷害行为人通过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获取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资金、资源等利益,应当由调查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二)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调查结果向诬告陷害行为人所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否定参考事项。

(三)依规依法限制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助学金、奖学金、各类项目补助补贴等政府扶持资金。

(四)依规依法限制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行为人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五)对查处的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案件,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等方式公开通报曝光,对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行为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社会诚信、惩戒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的浓厚氛围。

五、澄清正名工作

在执纪执法、调查核实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或有关人员受到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等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后,给有关人员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六、发现自己受到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怎么办?

被反映人(被举报人)发现自己受到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时,可以向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等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上述机关和部门内部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的机构对核查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