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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干部轮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10 11:19 来源: 盐亭县纪委监委 作者:盐亭县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及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轮训是指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为了拓宽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视野,提升其实战能力,县纪委分批次抽调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到委局机关相关委室(部)实习业务或参与省市县纪律审查工作。

第三条  轮训对象。轮训对象为全县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员)等。

第四条  工作程序。干部轮训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履行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县纪委组织部根据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轮训干部建议人选,与轮训对象单位主要领导协商后,经委局分管领导初审,报经县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轮训时限。轮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其中在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轮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参与省、市、县纪律审查工作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管理要求。轮训期间,轮训干部应遵守盐亭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纪律,完成相关部室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相关部室应积极指导轮训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监督执纪业务,并根据轮训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能力,适当安排工作任务。轮训干部在轮训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轮训期间所产生的差旅、交通等一切公务费用统一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报销。 

第七条  结果运用。轮训结束后,轮训人员应撰写轮训工作总结和心得体会交县纪委组织部备案,所在部室根据轮训人员的日常表现和工作情况,向县纪委组织部做出评定意见,县纪委监察局据此以《盐亭县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干部轮训情况鉴定表》向选派单位出具轮训鉴定,鉴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商县委组织部并报县委作岗位调整;轮训期间工作表现突出人员,商县委组织部并向县委推荐优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