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县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强化监督制约、增强警示和教育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委、乡镇党委、部门党委(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的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的公开宣布工作。
第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开宣布。县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委机关派员进行宣布,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代为宣布。乡镇办理的案件,由乡镇纪委进行宣布。部门办理的案件,由部门驻在纪检监察组进行宣布。
第四条 在公开宣布前,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确定两名人员负责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开展谈心谈话、剖析违纪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做好处分决定宣布谈话记录。受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具意见。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字的,由宣布人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五条 处分决定的公开宣布,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公开宣布方案,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会议议程等内容,呈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宣布负责人批准,并确保公开宣布会场庄重、严肃。
第六条 公开宣布党纪处分决定的参加人员范围
(一)受处分人员是正科级领导干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县纪委一名副书记负责宣布,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参会。
(二)受处分人是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县纪委一名常委负责宣布,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参会。
(三)受处分人是一般干部或普通党员的,委机关办理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负责宣布;乡镇(街道)办理的案件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负责宣布;部门办理的案件由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长负责宣布。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参会。
政务处分决定公开宣布会参加人员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受处分人应当参加处分决定公开宣布会,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具有其他不能到会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公开宣布内容
(一)阐明主旨。主持人明确会议主题和要求。
(二)宣布决定。宣读处分决定内容和处分执行相关事项。
(三)现场反醒。受处分人作表态发言和自我剖析反思。
(四)深化治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深刻总结案件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改进举措,压实责任、筑牢防线。
第八条 处分决定宣布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当入卷归档。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不定期对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进行督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亭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