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纪律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保障干部职工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含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下同)要忠诚职守、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严于律已,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章 休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当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或工作不满10年、请病假2个月以上,或工作不满20年、请病假3个月以上,或请病假4个月以上,不再享受本年度年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条 探亲假。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同一城市且不能在法定休息日团聚,或者与父母都不住同一城市且不能在法定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休探亲假。
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休1次,假期30天,若配偶已享受则本人不再享受。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1次,假期2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1次、假期20天,或者2年休1次、假期45天。
休假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合并计算。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
第六条 婚假。干部职工结婚,可休婚假,假期3天,并提前一个月向分管领导报休假计划。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 产假。女职工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对婴儿实行纯母乳喂养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小孩不满一周岁,每天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怀孕流产,未满4个月产假15天,已满4个月产假42天。
男职工妻子生育,护理假20天。
休假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合并计算。
第八条 丧假。干部职工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5天。家在外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第三章 请假
第九条 干部职工因私事须办理的,可请事假。
第十条 干部职工因病因伤须治疗、休养的,可请病假。
病假应出具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及病休证明。
第四章 休假、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含续假),应履行如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共梓潼县纪委梓潼县监委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审批表》(期间需离开本市的,应在审批表中注明),经派驻纪检监察组、室(部、中心)负责同志同意后,提交纪委组织部核准休假天数;纪委组织部核准后,按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准假权限逐级报批;审批同意后,审批表交纪委组织部备案,并向纪委办公室报备。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审批的,应口头请假,并委托他人代办手续。
第十二条 准假权限。
副书记(副主任)休假、请假,由书记(主任)批准。
常委、委员、机关党总支书记休假、请假1日以内(不含),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日以上(含),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由书记(主任)批准。
室(部、中心)负责同志休假、请假5日以内(不含),经协管常委(委员)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5日以上(含),经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由书记(主任)批准。
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休假、请假5日以内(不含),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5日以上(含),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由书记(主任)批准。
室(部、中心)其他人员休假、请假1日以内(不含),由室(部、中心)负责人同意,报协管常委(委员)批准;1日以上(含)5日以内(不含),经协管常委(委员)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5日以上(含),经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人员休假、请假5日以内(不含),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批准;5日以上(含),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请假1日以内(不含),可不履行书面审批手续,但应按准假权限口头请假。
第十三条 休假、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上班,向准假领导报告,到纪委组织部销假并报告纪委办公室。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事先向准假领导报告,并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报备
第十四条 委机关中层负责同志(含)以上干部(含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因公出差、学习等离开本市,或因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离开本省,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填写《中共梓潼县纪委梓潼县监委干部外出报备表》,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纪委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离开的,及时电话报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不再履行报备手续,由承办单位及时向纪委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外出报备的汇总整理,并将报备情况及时报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阅知。
第六章 考勤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按要求参加会议活动并签到。未履行休假、请假手续不上班或不参加会议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纪委组织部、委机关党总支要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出勤、请假、销假等情况的抽查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应休未休年休假和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值)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但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梓潼县纪委梓潼县监委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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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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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年休假 □探亲假 □婚 假 □产 假 □护理假 □丧 假 □病 假 □事 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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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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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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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部)、派驻纪检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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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组织部 核准意见 |
经核,建议假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计 天。 核准人: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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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协管常委(委员)意见 |
副书记(副主任) 意见 |
书记(主任)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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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情况 |
(销假时由纪委组织部填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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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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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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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外出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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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及 返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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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在家负责工作的同志 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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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
(填写外出批准领导姓名及审批时间和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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