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差错
登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工作质效,提升干部素养,维护机关形象,推动机关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差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造成工作中出现错漏和失误。
具体表现为领导交办的工作不按时办结或已办结但未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和办理进度;不遵守工作运转程序;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上传下达工作不及时不准确;拟定起草和审核文字材料出现差错;日常职责内工作出现纰漏和失误等等。
第三条 工作差错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把关、一事一记”的原则进行登记和备案。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室(部、中心)工作人员出现差错,由各派驻组、室(部、中心)负责人登记;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室(部、中心)负责人出现差错,由协管联系常委、委员登记,并交县纪委办公室汇总;常委、委员、机关党总支书记出现差错的,按分管领域,经委领导确认后办公室作登记。
第四条 工作差错登记要求注明时间、责任人、差错详细情况等。县纪委办公室每半年收集汇总通报一次,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差错登记不详、不实、遗漏等同时视为工作差错登记并通报。
第五条 常委、委员、机关党总支书记出现差错,且影响较轻,由委领导提出批评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检讨;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室(部、中心)负责人出现工作差错,且影响较轻,由分管联系副书记提出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检讨;其他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差错,且影响较轻,由协管联系常委、委员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差错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表彰表扬、调学调训、目标绩效考核和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