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曝光

绵阳市纪委剑指“微腐败”典型案例通报(一)

发布日期:2017-07-13 14:49 作者:jiwei 阅读次数: 字体:[  ]


 

编者按:绵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密结合中央、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不断将反腐败工作延伸至基层,从严治理基层“微腐败”,并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1.盐亭县富驿镇和平村村委会副主任江永林,2014年未经民主评议、公示,未向县民政局备案,违规将其五位家庭成员申报为农村低保对象并领取了低保资金。盐亭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江永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北川县桂溪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永奎,2011年利用工作便利在扶贫项目申报过程中伪造资料,导致扶贫项目资金被骗。2016年5月3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北川县桂溪镇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王永奎行政开除处分。

3.游仙区石马镇百胜村党支部原书记钟波、村委会原主任杨荣斌和原出纳石天凤,2014年,在协助镇政府负责百胜—金家林输电线路拆迁补偿工作中,伙同他人向建设方索要工作协调费,予以私分。游仙区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钟波、杨荣斌、石天凤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游仙区游仙镇长明村党支部原书记吴祯祥,2015年下半年伙同他人,先后2次弄虚作假冒领并私分坟地拆迁款。2016年8月16日,游仙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祯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游仙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吴祯祥开除党籍处分。

5.平武县响岩镇青峰村支部书记李思贵,任职期间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资金,侵犯群众知情权。平武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思贵开除党籍处分。

6.平武县政协党组原成员、县委统战部原部长张东升,在担任县扶贫开发局局长期间,违规收受他人钱财。平武县纪委审议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东升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7.平武县水务局党委原委员、机关党委原书记何安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土城乡武装部长、副乡长、乡人大主席期间,在土城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虚构保险标的和投保面积,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金,个人贪污五万多元。平武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何安全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