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曝光

绵阳市纪委剑指“微腐败”典型案例通报(二)

发布日期:2017-07-19 16:31 作者:jiwei 阅读次数: 字体:[  ]


 

1.三台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原工作人员曾强,明知自己没有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手续的权力,仍然以帮忙办税为名,骗取他人钱财,供个人使用。2015年11月6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三台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曾强开除党籍处分。

2.三台县北坝镇卫生院原院长胡卫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药品供应商感谢费、好处费,数额较大。2015年8月25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卫东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32.89万元。三台县卫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卫东行政开除处分。

3.北川县国营林场工区主任廖凡,2009年至2010年,利用职权先后多次将木材销售款私自借给他人,数额巨大。北川县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廖凡行政开除处分。

4.游仙区小枧沟镇人大原主席袁斌,任职期间先后在一心村违规私借公款300万元,组织调查期间,伪造财务资料,掩盖违纪事实;未按要求报告个人事项;利用职务之便与人经商谋利;挪用集体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游仙区纪委研究决定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袁斌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游仙区小枧沟镇一心村原出纳岳显财,任职期间,收受他人现金;伙同他人挪用集体资金为他人谋利,数额特别巨大。游仙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岳显财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游仙区小枧沟镇一心村原文书罗华,任职期间,收受他人现金;挪用集体资金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游仙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罗华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平武县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原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曹玮国,任职期间,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平武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曹玮国开除党籍处分。

8.平武县水电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林,在担任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平武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大林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