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选编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值)班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7 10:21 作者:jiwei 阅读次数: 字体:[  ]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值)班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绵人社办〔2018339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1832号)文件相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对市级部门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加(值)班补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执行范围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内不能或未全部安排年休假的,给予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执行标准

按单位在职职工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据在职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扣除已正常发放的工资,实际应补发200%,故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在职职工日工资收入×200%。

市属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

二、值班补助

(一)执行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执行标准

1)按照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值班的,按照法定节假日值班100元/天、正常休息日值班或值夜班80元/天的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2)市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值班补助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

三、加班补助

(一)执行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参与推进全市或本单位重大工作、阶段性工作等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发放加班补助。

(二)执行标准

1)法定节假日及正常休息日加班的参照值班补助标准执行,即: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00元/天,正常休息日加班按80元/天的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2)对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按每月不超过28小时,每小时10元计发加班补助。

3)法定节假日及正常休息日加班小时数不计入工作日延时加班小时数控制总额。

4)市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加班补助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年休假管理,切实保证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内不能或未全部安排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跨年度安排休假的,才能按规定标准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加(值)班。

(三)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值)班的,原则上应安排其补休,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发放加(值)班补助。

(四)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加(值)班相关情况,须由单位党组(党委)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要严格界定发放范围,不能以此作为发放普惠性福利的借口。纪检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将适时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值)班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发放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级公安、检察院、法院部门加(值)班的按人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上述加(值)班补助政策。

(六)从2017年起,我市被列为全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市,市中心医院、市三医院、四〇四医院、市中医医院及市妇计中心已按《绵阳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绵人社发〔201712号)的规定,进行了薪酬制度改革,重新确定了公立医院薪酬总额并建立了调整机制,上述单位不再执行加(值)班补助政策。

(七)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

五、经费保障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加(值)班补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负担,市财政不安排相关经费。

六、执行时间

(一)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201811日起执行。

(二)加(值)班补助从20191月工日起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园区报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或调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