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选编

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28 11:16 来源: 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纪委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全面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防止亲而不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政商积极交往

(一)健全联系机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为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排忧解难。细化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到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现场调研1次,听取意见建议,对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建立面向企业的政府决策咨询制度,制定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注重发挥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作用,完善省、市、县三级企业维权投诉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和及时反馈工作机制。

(二)优化政务服务。树立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理念,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为民营企业提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高效服务。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外无收费”。建立健全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宣传平台,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惠企政策宣传周”活动,逐项清理、集中公布关于减税费降成本、金融扶持、产业补助等涉企优惠政策,确保中央和我省出台的涉企举措落到实处。

(三)规范涉企活动。严格区分涉企公务活动和商务活动,制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公职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工作座谈会等;赴民营企业宣讲政策或业务知识;组织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的商贸交流和专题调研活动;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因公务需要,党政机关邀请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到单位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可以提供工作用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决不允许巧立名目向民营企业拉赞助、乱收费。

二、厘清政商交往边界

(四)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越纪、不违法、不谋私,特别要严格遵守“六个严禁”:严禁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珍稀药材等名贵特产类礼品,以及礼金、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参与赌博、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吃拿卡要”;严禁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引导民营企业自觉依法从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有交集而不能有交换、有交流而不能有交易,努力争做“四个典范”:做爱国敬业的典范,爱党爱国爱人民,不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做守法经营的典范,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不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不搞利益输送;做创业创新的典范,艰苦奋斗、敢闯敢干,不干扰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不利用特定关系搞不正当竞争;做回报社会的典范,富而思源、反哺社会,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系统梳理各领域市场准入情况,严格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的有关规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确保民营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新官不理旧事”,因违约毁约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加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加大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衡,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切实防止对民营企业执法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对违法违规执法的严肃查处、依法问责。

(八)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和历史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要依纪依规依法,严格审批程序,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应区别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人员,依纪依法从轻从宽或免予处理。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最大限度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建立健全涉企舆情联动协作机制,妥善处理涉腐舆情,坚决打击干扰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营造廉洁从商氛围

(九)突出政治引领。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发挥好民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重视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支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党性教育基地、廉洁文化基地等接受教育培训,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

(十)强化廉洁诚信。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将廉洁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企业社会责任公约,发布廉洁从商倡议书,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廉洁风险防控措施。推进民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对廉洁从商、诚信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贷融资、创新创业、要素保障、社会保障、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有行贿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有关经济活动,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十一)增强社会认同。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把个人愿景和企业发展自觉融入治蜀兴川实践,积极参与“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等重大部署。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按有关规定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家,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等先进评选表彰活动。鼓励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兼职,省、市有关重要会议可邀请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让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有荣誉、受尊重。

五、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政治责任,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落实工作举措。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对重商、尊商、亲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对连续两年评议结果靠后的部门进行通报,由其分管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巡视巡察、干部考核考察和述职述责述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范围。进一步完善涉企政策实施评估制度,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营商环境评估和重要涉企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十三)严格监督执纪。充分运用纪检监察系统“12388”、组织系统“12380”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畅通政商交往中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优先处置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在服务民营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庸懒散浮拖”行为,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保护伞”。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通过邀请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特约监察员、参与“阳光问廉”、参加听证会等方式,推动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执法机关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十四)激励担当作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文化和廉洁从政教育,坚决反对圈子文化、码头文化、“袍哥”文化,进一步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服务、法纪意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决策部署,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六个要件”综合考量,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造谣诽谤等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公职人员澄清正名、消除顾虑,真正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公职人员撑腰鼓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