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选编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大力精简文件规范文件制发的措施

发布日期:2020-06-28 11:20 来源: 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纪委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中央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部署,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切实解决文山问题,现就大力精简文件、规范文件制发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发文标准

1.中央和上级文件要求配套发文的,结合实际提出细化落实任务和措施,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层层配套。对应上位文件或结合实际确定配套发文主体和规格,不得升格。

2.党委全会和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重大部署,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党委、政府(含“两办”,下同)发文。

3.各地、各部门起草的涉及全局工作或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文件,或根据相关规定需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的,可报党委、政府发文;其中只属政府职权范围的由政府单独发文。事项比较具体,属局部领域工作或部门职权范围的,由部门联合发文或部门自行发文。

4.没有上位文件的改革探索类文件,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可按程序报经党委、政府审定后,由部门发文。对创新性强、涉及面广的可探索先小范围试行,根据执行情况调整完善后再普遍印发。

5.因实际工作需要、针对特定事特定人的文件,根据职责权限印发,不计入精简范围。包括:请示报告、批复答复、会议纪要、会议活动通知、领导分工和干部任免文件、处分处理文件、涉机构改革文件、不相隶属机关间衔接商洽工作的函件等。

6.印发要求报送材料报表或征求意见等文件,应充分论证、精简统筹,且应属于受文单位职责职权,不得动辄发文、随意确定范围,不得搞“层层转包”。

7.各地、各部门对照发文标准,对年度发文实行计划管理,提高发文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探索建立发文计划置换制度,在总量控制情况下结合实际对发文项目进行调整,切实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发文。

8.对符合发文标准的,起草部门要吃透中央和上级相关精神,细化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越是面向基层越要简练、明白、易行。根据内容和事权,科学精准确定文件简报的密级和印发范围,不违规发、不泛泛发、不每期发,切实减轻基层公文处理负担。

二、严格不予发文要求

9.中央和上级文件未明确要求配套发文的,不再制发配套文件,同时也不得在会议上或以口头形式对下级提出制发配套文件要求。对需贯彻落实的工作,由各级各部门相关职能机构提出拟办意见,梳理任务要求、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经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负责同志审签后进行交办,确有必要时可由办公厅 (室)制发任务交办单。

10.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现行文件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发文。已开会具体部署的,事项较小可电话部署协调的,或虽事项较大但涉及范围较小可通过专题会等方式部署的,不再发文。

11.对同一主题同类工作不多头分别发文,对同一领域同一事项短期内不连续发文。重复上位文件篇幅超过70%或重复已有部署较多、创新举措很少的,不予发文。虽以前每年发文但现阶段相关问题不突出,可按上级部署或现行部署抓落实的,不再循例发文。

12.对中央和上级文件部署的工作,部门“三定”规定已明确相关职责的不印发分工方案。本机关文件不单独印发分工方案。贯彻落实上级文件部署,确需多部门配合或职责不清事项,可由牵头部门明确分工按程序报审后小范围印发。

13.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会议纪要等,不由党委、政府发文。各级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要根据职责权限精简发文,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通过抄送、报告等方式提指令性要求。

三、规范发文程序

14.严格履行发文报批程序,部门拟报请党委、政府发文的,应由部门办公厅(室)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报分管领导把关后正式报送,由“两办”按程序审核办理。未经“两办”审核,不得将发文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上级另有规定除外。

15.起草部门应当对照发文标准和不予发文情形先行自查,并在发文请示中说明自查情况及发文依据、创新举措及依据等。对发文计划之外的新增发文或发文标准所列情形之外的事项,如充分论证后确有必要行文,有关单位应按“一事一报”原则,起草前与发文机关沟通并按程序报批。

16.议事协调机构拟审议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其办公室应当事先征求“两办”意见并达成一致。未征求意见上会审议的,会议审议的发文意见不作为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依据。

四、抓好工作落实

17.各地、各部门对收到的中央和上级文件(含公开发布件),应切实履行学习贯彻和抓落实责任,主动对标对表,结合职能职责梳理任务,不等不靠自觉落实。

18.对不再配套发文或未制定任务交办单的中央和上级文件,牵头部门要担当履职,对文件中明确的硬性任务建立台账、抓好落实,不得将属于本级事项、本部门本领域事项往下交往外转,要加强过程指导、跟踪问效。各责任部门要将相关任务纳入既有工作统筹安排,并适时向牵头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19.中央和上级文件未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各级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将是否制定贯彻文件作为督查检查考核的“硬指标”。对违反规定的,被督查检查考核单位可向上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反映。

20.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加强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必要性研判和质量把关,做到确有规定、确有实效,克服形式主义的“为报而报”,切实减轻报文和阅文负担。中央和上级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每年报送全面工作总结时要专门体现,各级部门每年应就牵头负责文件贯彻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报告应注重反映硬性任务完成情况和落实成效。

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以自我革命精神带头精简所在地方、部门或分管领域文件,对发文必要性和文稿质量严格把关,支持办公厅(室)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本地精简文件工作,加强面上培训指导和监督管控,应以基层实际收文数量和真实感受为减负评判标准。各级办公厅(室)要发扬斗争精神,敢唱“黑脸”,坚决把不符合发文标准、属于不予发文情形、给基层增加无谓负担的文件挡住,对不按程序报送发文请示、文件代拟稿质量差的予以退文,对各级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违反规定考核发文、向下发文、要求下级配套发文的,纳入错情通报和绩效目标考核。各地、各部门大力精简文件为基层减负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要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措施的落实,可不再制定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