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选编

中共绵阳市纪委 绵阳市监察委员会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公开宣布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28 11:24 来源: 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纪委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绵阳市纪委监委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强化监督制约、增强警示和教育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开宣布工作。

第三条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开宣布。对于受处分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处分人被给予重处分以及系统性、多发性等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委派员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宣布;其他案件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公开宣布。

第四条  在公开宣布前,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开展谈心谈话、剖析违纪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做好谈话记录。受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写意见。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字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公开宣布处分决定的,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公开宣布方案,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会议议程等内容,呈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宣布负责人批准,并确保公开宣布会场庄重、严肃。

第六条  市纪委负责公开宣布党纪处分决定的,参加人员范围:

(一)受处分人员是市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参会。市纪委一名副书记或常委负责宣布,市纪委联系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受处分人是市委管理的除正职领导干部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参会。市纪委联系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负责宣布,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

(三)受处分人是市委管理的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的。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参会。一般委托有关党组织或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代为宣布处分决定,市纪委联系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室派员参加。

政务处分决定公开宣布会参加人员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受处分人应当参加处分决定公开宣布会,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具有其他不能到会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公开宣布会议内容:

(一)阐明主旨。主持人明确会议主题和要求。

(二)宣布决定。宣读处分决定内容和处分执行相关事项。

(三)现场反醒。受处分人作表态发言和自我剖析反思。

(四)深化治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深刻总结案件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改进举措,压实责任、筑牢防线。

第八条  处分决定宣布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当入卷归档。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不定期对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进行督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照执行。